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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
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准
後,始得辦理: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同意證明影本。
四、納稅證明影本。
五、聘僱契約書影本。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籍駕駛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效期間屆滿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