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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經營之業務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航空貨物與航空貨櫃、貨盤之裝櫃、拆櫃、裝盤、拆盤、裝車、卸車。
二、進出口貨棧。
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
二、與航空貨物集散站倉儲、物流有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