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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