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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超輕型載具限於日出後、日落前作目視飛行。
超輕型載具於當地飛行天候狀況低於左列標準時禁止飛行:
一、能見度五哩以下。
二、雲幕高度一、五○○呎以下。
三、最低距雲垂直距離五○○呎以下,水平距離二、○○○呎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