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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從事超輕型載具活動者,應組織活動團體,並檢具左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提出申請:
一、載明組織章程、招募計畫、飛行空域及高速之計畫書。
二、設備一覽表。
三、設備維護計畫。
四、專用起降埸土地所有權登記證明或土地同意使用書。
五、飛行及維護手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核轉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
警政署、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及當地警察機關會勘後核准籌設,並於籌設完
成經檢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活動。
申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費新台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