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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或操作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暫停其團體或操作人飛行活動一至三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得逕行註銷其許可證或操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