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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航空貨運站對進倉存儲之貨物,除另有約定外,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貨
物點交出倉時止,負保管責任。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變化者。    
二、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四、因可歸責於貨主之事由或因貨物之性質致生損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