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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運送人應繳之倉庫使用費,應在通知繳費之限期內繳清,逾期不繳清者,
每逾一日按未繳清數額加收千分之五遲延費用,逾三十日仍未繳清者,航
空貨運站得拒絕該運送人之貨物進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