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