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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