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保安建設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航空保安建設費按航空客貨運價依左列費率徵收:
一、客運按運價徵收百分之六,以國內售出之票價為準,客運包機,以契
約運價為準。
二、空運出口貨物,按運價徵收百分之六,但農產品得減半徵收,其減半
徵收項目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三、空運進口貨物,按運價徵收百分之九。
四、空運進口原料加工後,其成品仍由空運出口者,其應徵收之出口航空
保安建設費,得以進口時已徵收之航空保安建設費抵繳後計征之,如
有超出,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