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民營飛行場之飛航管制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之飛航應考量安全有序,並以逆風起降為原則。
二、航空器起降時,跑道或起降區應保持淨空。
三、航空器起飛時即進入管制空域者,應於起飛前獲得相關航管單位之准許。
四、於航空器安全落地後,應通知相關航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