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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使用相同及鄰近頻率之諸電台,其地理上之隔離,應依左例條件決定之:
一、電台之有效服務半徑。
二、使用該電台之航空器之最高飛行高度。
三、維持儀器飛行規則 (Instrument Flight Rule 簡寫 IFR) 之最低高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