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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一、各電台與從事國際飛航通信之航空器間之通信於使用一一七.九七五
至一三六兆赫頻段對應為單頻道單工。
二、無線電助航設備之地對空語言頻道,依區域性協議得用以廣播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