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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可指配諸頻率之頻率隔離及其限制如左:
一、國際航空行動通信 (R) 業務之頻率隔離最小應為五十千赫,但亦得
採用二百或一百千赫之頻道隔離。
二、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間之指配頻率最低應為一一八兆赫
而最高應為一三五.九五兆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