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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二兆赫為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之專用頻段;一
三二至一三六兆赫用於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時,應照國際電信聯合會
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