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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航空器向海上行動業務電台呼救時,得利用海上行動船舶諸頻率中之四一
八二、六二七三、八三六四、一二五四六、一六七二八及二二二四五千赫
呼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