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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民航局對准予缺點免計者,應於體檢證註記缺點免計項目,並予下列限制:
一、缺點免計項目之有效期限。
二、航醫保健條件。
三、航空職司限制。
四、作業環境條件。
前項缺點免計之限制,該航空人員不得執行有該項缺點所不能執行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