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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缺點免計得經由下列方式之一鑑定:
一、由民航局委託醫療機構或專業航空醫師之鑑定結果核定。
二、依航空人員執行職務之類別,由民航局派員以實作方式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