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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航空人員之體格應經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檢查。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體格檢查醫師(以下簡稱體檢醫師)檢查之。
前項體檢醫師委託要點由民航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