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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失事調查組工作完成後,應提出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書 (如附表三) 送航
空器失事審查會議審核。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八) 第 1918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