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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二十一歲,且未逾六十五歲,並具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相關文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科系畢業,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包括地面學科、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操作、隨機見習及實際空中操作)合格者。
二、具有效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合格者。
三、擔任多發動機航空器駕駛員具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經驗,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