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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定證: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
二、航空器駕駛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務之人員,包括機長及副駕駛員。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副駕駛員指機長以外之駕駛人員。
三、飛航工程師: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在航空器上擔任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之人員。
四、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指領有檢定證,在地面上擔任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通信電子維護工作之人員。
五、維修員:指領有檢定證,受僱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從事航空器或其零組件之維修、改裝或檢驗工作之人員。
六、航空器簽派員:指領有檢定證,在地面上擔任航情守望、提供飛航資訊及協助機長執行航空器之飛航起始、繼續及終止工作之人員。
七、飛航管制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在地面上負責指揮、支配航空器,並協助駕駛員達成航空器在飛航中一切活動及安全之人員。
八、飛航時間:
(一)飛機:指為起飛目的,開始移動時起至著陸後停止移動時止之時間。
(二)直昇機:指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之時間。
(三)飛艇、自由氣球:指為飛航目的,自離地時起至著陸時止之時間。
(四)滑翔機:指為飛航目的,不論是否拖曳,自開始移動時起至著陸後停止移動時止之時間。
九、儀器飛航時間:指不以目視參考外界目標,僅以航空器內儀表為參考依據之飛航時間。
十、越野飛航:指航空器自起飛點至降落點間,距離在三十公里以上之飛航。
十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指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及個人電腦航空訓練器。
十二、飛航教師:指具飛航教師資格者,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擔任飛航教學之航空器駕駛員。
十三、教師駕駛員:指於前款以外之機構擔任飛航教學之航空器駕駛員。
十四、飛艇:指藉由機械推動可駕駛輕於空氣之航空器。
十五、自由氣球:指非藉由機械推動輕於空氣之載人航空器。(包括充氣自由氣球及熱氣球)
十六、滑翔機:指非藉機械推動重於空氣之航空器,主要因空氣動力對固定機體表面反應而產生之升力以維持飛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