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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入境程序:
一、凡飛越中華民國國境或在中華民國國境內任何機場降落之航空器,應
按照中華民國有關民航之現行法規申請核准後實施。
二、任何國際飛航之民用航空器必須以台北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為進出
口站。
三、入境航空器應呈繳有關文件及份數悉如本準則第七條第四及第五款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