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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短時停留
一、如航空器在國際機場以外場所降落後,可於短時間內恢復飛航時,左
列程序應適用之:
(一) 該航空器離去時以仍載運到達時原物為限,遇原載物或部分因機航
或其他理由不克載離時.則有關機關宜予協助,俾原載物得迅速運
至其目的地。
(二) 如有必要,當地有關機關指定適當區域俾乘客及空勤人員在一般監
督之下於停留期內在該區活動。
(三) 該航空器再度起飛前,機長應向民航局獲得再庭起飛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