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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出境海關規定-應依照我國海關出境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乘客行李由海關檢查每一出國乘客攜帶外幣 (現鈔) 新台幣及金銀飾
之限額如左:
(一) 外幣:美鈔四百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二) 本國貨幣:新台幣一千元。
(三) 金飾:六二.五公分 (或二市兩) 。
(四) 銀飾:六二五公分 (或二十市兩) 。
原自國外來台乘客,如於入境時,將所攜帶金銀外幣向海關申報有案,准
予六個月內攜帶原額出境,除具上述情形者須填單申報外,其他出境乘客
填報與否聽其自擇。
二、凡未填單申報經查出所帶金銀外幣超出規定者,除將超過部分沒收外
,並依法論處。
三、翻版之外國書籍及唱片禁出國境,違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