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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3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
二、第十三條之一所定乘客處理機制。
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