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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一、乘客機票票根。
二、乘客艙單。
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
四、包機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