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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