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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應先取得航權、機場時間帶或起降額度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該航線之市場調查。
三、航線圖(標示起迄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及航路)。
四、擬使用航空器之規範。
五、營運計畫及營運收支預估。
六、擬使用飛行場者,其使用同意書。
前項申請新闢或增加航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核准:
一、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失事事件。
二、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發生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事件,尚未完成改善措施。
三、自申請日前一年內曾有重大違規營業之情事。
四、申請之航線市場供過於求。
五、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前項第一款航空器失事事件及第二款航空器意外或飛航違規之事件,經調查其原因係不可歸責於申請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