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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事評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海事評議小組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確認出席委員人數,宣布開會。
二、航政機關說明案情。
三、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案情補充說明或申辯。
四、出席委員詢問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最後陳述。
六、列席人員退席。
七、出席委員評議後作成決議。
必要時主持人得限定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發言及詢答時間。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格式如附件二)原本,經航政機關首長核定後作成正本,以航政機關之名義送達當事人,並以副本分送交通部及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