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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船舶理貨業收費上限基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及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協商訂定;其未能協商訂定時,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
前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實際收費金額應容許船舶理貨業自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