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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船舶理貨業僱用之理貨員,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經甄試或訓練合格之成年人為限。
前項甄試作業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會同辦理,甄試合格後由該兩公(工)會共同發給理貨合格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理貨業者或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敘明理由,檢具僱用名冊及訓練計畫,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定,並辦理訓練合格後僱用:
一、新營運之港埠。
二、無船舶理貨商業同業公會組織或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之港埠。
三、甄試作業無法正常運作,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有影響港埠營運。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含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港埠作業相關法規及港埠與理貨作業實務等項目,訓練時數應達三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