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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四款僱用人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並以網路或書面方式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