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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在不適用強制引水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船舶擔任船長職務者,應具三年以上船長資歷,且二年內進出臺中港六航次以上或前條第五款之船舶於臺中港區內移泊六航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