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無拖帶他船(物)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