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
一、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自
由港區者。
二、駐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或區內事業之工作人員。
三、其他有申請長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短期入出許可:
一、自由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自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業
務須入出自由港區者。
三、其他有申請短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應由各機關或事業檢附申請人員資料
名單 (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