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臨時入出許可程序如下:
一、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臨時入出自由港區者,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
構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申請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於
離開時繳還。
二、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臨時入出自由港區之車輛,由港區公務機關、營
運機構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六) 申請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
,於離開時繳還。
遺失臨時入出許可證者,得由申請人於具結並取得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
構或事業證明後出自由港區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七) ,並廢止其許可及註
銷其臨時入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