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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列人員、車輛入出自由港區門哨時,其入出查驗方式如下:
一、在職船員得憑船員服務手冊或臨時停留許可證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二、在自由港區執行船舶、貨物進出港檢查任務或駐在自由港區機關之人
員,得憑服務證件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
三、駐地在自由港區內之軍事單位,其人員、車輛應自動出示證件,於入
出自由港區時,向門哨港警說明駐地並經查驗後放行;軍用物資起卸
地區使用之通行證明文件,依軍方規定辦理。
四、凡車身書有在自由港區執行船舶、貨物進出港檢查任務或駐在自由港
區機關名稱字樣之各型車輛,因執行公務得入出自由港區,但乘車人
員須持各該機關識別證或服務證,經門哨港警查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