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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業
負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臺北港分局註銷。經催繳仍未繳回者,則逕予
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