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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加入自由港區籌設自由港區事業,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補正完備後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所在地海關。
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管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