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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進入中華民國國際際港口之外籍商船,應由有關檢查單位查閱其航海記事
簿及有關證件,如發現該船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應即告知航政主管機
關。
航政主管機關遇有前項情事者,該航次之貨載除報交通部核准外,應不准
其裝卸,並通知該船立即離港且禁止再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船長拒絕接受第一項規定之查閱時,依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