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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經營海難救護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營業
許可。
海難救護業取得營業許可證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許
可及註銷其營業許可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地方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