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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海難,係指船舶擱淺、沉沒、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其他
有關船舶、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