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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經營海難救護業,應具備下列文件,送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
許可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
四、其屬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屬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屬股份有限公司者,其發起人名冊。
申請籌設海難救護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籌設
許可,已許可籌設者,應撤銷其籌設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
或商業登記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