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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海難救護業得受船舶所有人、代理人或污染行為人、保險人、各類港口管
理機關或海洋污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託,對於船舶因海難所致之擱淺
、沉沒或故障漂流,搶救船、貨及為防止或消除海水油污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