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