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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
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
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