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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貨櫃出租業者,應檢送左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
通部核准籌設: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戶籍證明。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