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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難救護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經常事務,由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由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
室助理次長兼任之,並設左列各組:
一、計畫組。
二、執行組。
三、秘書組。
前項計畫組及執行組分掌第四條所列事項;祕書組掌理文書、事務、會議
、經費及其他一般事項,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